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资格审核(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资格审核 |
法律依据 |
《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等相关文件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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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驻深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随军,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家属随军条件,并须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
申请材料 |
一、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呈批表;(市人事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市军转办存档) 二、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三、干部家属随军报告书;(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四、军官任职命令、军官证;(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五、同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结婚证;(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二)随军一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三)随军子女的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四)居迁居随军配偶的待业证或失业证;(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五)《深圳市入户申请审批表》。(公安分局人口科取表,居迁居或农迁居的提供)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申请受理机关 |
军官转业安置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 |
程 序 |
一、承办人受理由部队干部部门统一报送的家属随军材料; 二、军官转业安置处研究,3个工作日内提出承办意见。 (一)属随军调干(工)的,在提供的“干部家属随军报告书”原件上签署审核意见和加盖市军转办公章,反馈申报单位交调入单位与其它调干(工)材料一同送有关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二)属随军居(农)迁居的,在提供的“深圳市入户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和加盖市军转办公章,反馈申报单位与其它迁户材料一同送公安分局人口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时 限 |
3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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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
收 费 | 免费 |
年审或年检 |
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呈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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