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伤残军人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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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依据:《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12条) 2、身份证、户口簿;(依据同上) 3、退伍证明;(依据同上) 4、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依据同上) 5、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依据同上)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的程序合法。 时限:收到申请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三、审批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13号令) 2、《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167号令)) |
北京市民政局优抚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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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北京市民政局优抚处 办理地址、电话:崇文区幸福大街永生巷4号 6719800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2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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