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本市入伍以及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安置
发布日期:2010-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 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 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的有关规定,“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 基础的”,是指配偶婚前在当地(驻地除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对于配偶婚前因工作调入、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 稳定职业的,应视为生活基础在当地。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审批。
办理机构:
名 称:自治州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职 能:负责全州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联系人:木塔力甫
电 话:(0909)2318680
地 址:州政府办公楼五楼508室
州民政局:博乐市青得里大街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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