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士官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向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申请 |
条 件 |
由广东省民政厅安置处集中交接,符合条件移交深圳市接收安置的转业士官,接到通知后需持结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核查。 |
申请材料 |
无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及深圳市各区民政局优抚安置处(科)。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程 序 |
深圳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对军队转业士官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由深圳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将档案移交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区安置部门接收,由区安置部门通知对象本人办理有关落户和安置事宜。 |
时 限 |
接到省移交转业士官档案,经核查后20个工作日内回复。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优抚安置工作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本市入伍以及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安置
- 阿勒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服务指南
- 退役士兵安置(江西)
- 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江西)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西)
- 关于办理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问题的通知 (江西)
-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 (江西)
- 江西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2〕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西)
- 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江西)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江西)
- 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资格审核(深圳)
- 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审核(深圳)
热门文章
- 军转干部安置(深圳)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江西)
- 深圳市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军队职务补贴审核(深圳)
- 接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外地入伍退伍义务兵及退出现役士官(北京)
- 退伍义务兵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北京)
- 关于办理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问题的通知 (江西)
- 革命伤残军人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北京)
- 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审核(深圳)
- 江西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2〕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西)
- 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资格审核(深圳)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西)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 (江西)
- 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江西)
- 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江西)
- 出国、出境人员以及依法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