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初审 |
法律依据 |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民政部令第2号)第五、十四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逐级审批 |
条 件 |
确定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因建设工程必须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5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4条》 |
申请材料 |
必要性和可行性材料 |
《新建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申请书》,见附件,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 |
申请受理机关 |
户口所在市或区民政部门 |
决定机关 |
省、市、区民政部门 |
程 序 |
由新建、迁建的区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人民政府后,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审批。 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
时 限 |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局初审上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证件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后方可新建或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新建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申请书.doc
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初审申请书范本.doc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优抚安置工作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本市入伍以及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安置
- 阿勒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服务指南
- 退役士兵安置(江西)
- 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江西)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西)
- 关于办理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问题的通知 (江西)
-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 (江西)
- 江西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2〕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西)
- 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江西)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江西)
- 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资格审核(深圳)
- 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审核(深圳)
热门文章
- 军转干部安置(深圳)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江西)
- 深圳市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军队职务补贴审核(深圳)
- 接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外地入伍退伍义务兵及退出现役士官(北京)
- 退伍义务兵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北京)
- 关于办理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问题的通知 (江西)
- 革命伤残军人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北京)
- 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审核(深圳)
- 江西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2〕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西)
- 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资格审核(深圳)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西)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 (江西)
- 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江西)
- 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江西)
- 出国、出境人员以及依法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