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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坚律师接受沈某某委托,请求参照其意见准予离婚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2-08-07    作者:张付坚律师
  本所接受沈某某委托,请求参照其意见准予离婚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5月4日,张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沈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时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2年5月21日,本所接受沈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代理本案。
  2012年5月31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出庭。
  2012年6月11日,律师张付坚先生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2年7月16日,沈某某明确表示同意由张某按其提出的竞价数额向其支付房屋经济补偿款160000元的意见。
  2012年7月30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沈嘉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沈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沈嘉某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沈某某在不影响婚生女沈嘉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月可探望沈嘉某四次;四、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青翠苑小区××栋×××门×号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沈某某支付该房屋的经济补偿款160000元……审判员向俊青 书记员杨舒涵……
  2012年8月2日,律师张付坚先生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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