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结新欢异地重婚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发布日期:2012-08-07 作者:许开有律师
原告兰某(女)系江西省新干县人。被告苗某(男)系浙江省嵊州市人。被告苗某已于1984年5月份仔浙江与朱某登记结婚。1985年8月9日,双方生育一儿子。2004年6月,苗某到新干与别人合伙开矿。2009年4月24日,苗某将户口迁至新干。2009年10月,原、被告在广场跳舞时相识。苗某与兰某相识并同居生活后,苗某回到浙江省嵊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开具了朱某的死亡证明。后其回到新干,2010年12月1日,原告兰某与被告苗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共同租房生活。2011年5月,被告离开新干。双方互无联系。2012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应遵守一夫一妻制原则。被告苗某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原告兰某登记结婚,且两人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兰某与被告苗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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