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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一方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吗?

发布日期:2012-07-20    作者:石修烈律师
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经常发生。然而“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多法院甚至会以主张“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损失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南宁 石修烈律师 联系电话:1877677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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