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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2-07-19    作者:孙大元律师
案情回放:男方女方未办理结婚手续,共同生活不到半年,现因感情不和,要解除“夫妻关系”。女方要求男方赔偿20万,若不赔偿就不离开,男方只得答应给其20万,但是因经济能力有限,不能一次付清。于是双方签立了一份协议:男方分三次支付女方精神损失、青春损失20万。签订协议时找了中间人。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
      法理分析:对于该问题,法律界形成了以下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有效,男方应当依据协议向女方支付赔偿金。理由为,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及意思表示负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因为男女方分手需要向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的法律规定,这种协议缺乏法律依据。
       本人认为,该协议有效,但是男方在没有履行之前可以撤销。因为,男女未结婚登记自愿同居,不属于合法夫妻,双方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无论是合法婚姻关系还是男女自愿同居关系,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然如果一方自愿给付,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所以,这份协议因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俗良习,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他们没有合法的实际债权债务发生,应当属于一种财产赠与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因此,男女主人公签订的这份协议,我认为男方现在也有权撤销。
    仅代表本人观点,愿与各位同仁和朋友们共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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