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桩婚姻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2-07-19 作者:孙大元律师
孙大元律师答复:根据你的陈述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认为你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于1998年在你们离婚诉讼时被法院解除。2000年你们在没有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又生活在一起,不属于合法婚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尽管B地民政局给你们补发了结婚证,但他们是在被你们隐瞒了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对1993年你们所建立的婚姻关系的再次确认。因为这种确认证明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所以,所补发的结婚证自然也是虚假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的离婚判决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因此,我认为你们这种同居关系的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去办理,也不需要到法院去诉讼,双方就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后,自动解除即可。如果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或子女抚养问题出现纠纷,可向法院起诉,但案由不应当是离婚纠纷,应当是析产纠纷或抚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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