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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承担,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三)

发布日期:2012-07-15    作者:乔军翔律师

三、关于次子赵XX抚养及抚养费承担
迫于原告与王X多年同居,婚生次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孩子抚养费20万元。庭审中被告出示了次子赵XX愿随母亲生活的意见书,又出示了2008年6月8日原告亲笔书写的《离婚协议书》,原告承诺次子抚养费由其支付20万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四、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
经被告当庭出证,双方质证、认证,可以确认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⑴、槐芽村赵家组被告现居住宅基地及房屋一处;⑵、槐芽村公路边灾后重建砖混结构房屋5间及宅基地一处;⑶、购买的庆和影院、庆和加工厂;⑷、庆和养猪厂;⑸、腾飞物资有限公司、青海成业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⑹、X县水利局家属楼一套;⑺、小轿车三辆、运输车两辆;⑻、庆和胜利农家乐转让款30万元。
被告可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青海永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0年7月22日制作的青永资评估字【2010】第054号《X县腾飞物资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所评估的庆和影院房地产价值12,047,908.00元,因属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告支付被告一半6,023,954.00元。
2、庆和加工厂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被告所有。
3、X县腾飞物资有限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为1,091,409.82元,原告应支付被告一半545,705.00元。
4、原告于2008年5月26日注册设立的青海成业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属夫妻共同财产,注册及实收资本额为500万元,原告应支付被告实收资本一半250万元。
5、庆和养猪场判归被告经营、使用。猪场现存流动资金60万元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一半30万元。
6、槐芽村赵家组一院固定房产及槐芽镇赵家组公路边灾后重建五间住房判归被告所有。
7、庆和胜利农家乐转让款30万元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一半15万元。2010年6月1日以后原告收货款三笔共计8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支付被告一半4万元。
8、原告与他人同居多年不照顾家庭,致被告目前生活极度困难,应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款50万元。
对于皮卡轿车(青K14802)和黑色上海华普(青K58112)轿车,以王X名义购买的夏利牌轿车可归原告所有使用。对腾飞、成业两大公司可由原告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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