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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离婚)

发布日期:2012-07-11    作者:石修烈律师
原告: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地址: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决婚生子女XX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XXXX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X登记结婚,婚后在原告处共同生活。XXXX年XX月XX日女儿XXXX出生,女儿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在XXXXX生活。原告与被告因婚前彼此了解不够,至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夫妻之间感情红灯闪亮。尤其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因家庭琐事,被告掐原告脖子近乎窒息。XXXX年原告生女儿后,被告就到广东打工至今一直未归,期间也很少过问原告生活,对其女儿更是不管不问。现原告与被告分居已超过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上诉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南宁 石修烈律师 联系电话:1877677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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