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参考
发布日期:2012-07-08 作者:赖晓东律师
甲方:张三(男方)
乙方:李四(女方)
甲方与乙方于2004 年 6 月开始同居,2005 年 8月 29 日育一男孩张小三。因双方在性格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从 2007 年 3月分居至今。双方同居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因性格不合分居,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解除同居关系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李四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二、 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张小三由甲方抚养并承担监护权及抚育费;
三、 2007年 8 月以按揭购房方式向开发商购买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某花园某单元一套房归甲方所有,应依按揭合同缴交的房产价款及办理房产证件费用由甲方承担。经双方协商,甲方因此房补偿乙方现金叁拾万元;
四、甲方经营生意发生的债权债务无论属家庭还是其个人经营均由甲方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乙方不享有债权及其 它财产权利,也不承担债务;
五、 该协议签定后,甲方愿意再付给乙方人民币十五万元整, 作为日后生活补助,并同意乙方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可带小孩几天;
六、 双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甲乙两方保证本协议业 已清结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除履行本协议所需之外,甲乙两方保证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财产请求。
七、 协议一经签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事务所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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