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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调解离婚案例

发布日期:2012-07-07    作者:杨永伟律师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晋*民初字第**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0年2月2日生,晋州市某镇某村人。
委托代理人杨永伟,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生,晋州市某镇某村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955年8月8日生,系被告父亲。
案由离婚。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王丽婷,2004年2月9日生;男孩王大海,2006年11月27日生;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另查明,原告张某某因病在石家庄市医院接受治疗。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子女王丽婷、王大海由被告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被告王某允许子女对原告进行探视。
四、原告治疗过程中所借原告父母的债务由原告承担。
五、原告与医院产生的医疗纠纷,在解决过程中,涉及原被告子女的财产权利部分,由原告父母张某、刘某代替原被告子女进行主张,被告王某不得干涉。
六、因原告医疗纠纷所可能产生的涉及原被告子女的赔偿或被偿款归原被告子女所有,但由原告父母张某、刘某负责管理,被告王某不得干涉。
七、原告从被告处取走冰箱一台,餐桌一套,衣柜两个,出门桌一个,沙发(木质)一套,打布机一台,电焊机一台,锁边机一台,缝纫机一台,其余放弃。
八、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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