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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胡某离婚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2-06-24    作者:罗喜立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胡某(女)于199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女,2001年女方因不忍家庭暴力带上个人生活用品净身离家出走,自此与男方再无任何实质性的联系,男方也没有再找过女方,期间女方曾与男方协议离婚,男方要求女方承担8000元的补偿,女方同意并支付这笔钱后,男方又不同意离婚,并提出更多的补偿要求。自此,女方与男方的联系更加少,对于小孩的抚养在其5岁时不再过问。2012年4月,女方胡某委托本人作为其代理律师,以夫妻感情严重破裂为由且达到法定离婚条件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愿意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男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女方补偿16万元并承担今后小孩的生活费,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书:

    1、双方同意离婚。
    2、女方自愿承担离家后9年时间中未尽母亲对小孩抚养义务的补偿款5万元。
    3、承担小孩至18岁的生活费每月700元,按月支付。
    4、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女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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