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到庭 法院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广西律师方学业
被告不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案件简介:
苏某与郑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后,忍受不了郑某实施家族暴力,于当年登记不久就离开了郑某。2010年10月本律师接受苏某的委托,代其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3月4日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思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案件背景:
原告苏某与被告郑某2007年在南宁市打工认识,被告善于用花言巧语,追求原告,原告为其“真心”所打动,在没有进一步了解,且父母极力反对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登记当天,婚后才发现被告郑某的言行与登记前判若两人,原告只好回到南宁市某镇的娘家。过了几天,被告来到原告家里,劝说原告跟其回上思。没想到在回去的路上,遭被告毒打多次。报案后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罚。后原告父母亲自来到派出所将原告接回家并到卫生院就诊。出院后原告苏某提出离婚,被告郑某坚决不同意。为躲避被告的虐待,原告只身到外地打工,从此以后一直断绝与被告见面和联系。但被告仍不死心,经常打电话到原告父母家要求交人。为了尽快摆脱被告的纠缠,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2010年10月本律师接受苏某的委托后,分别到某派出所及苏某工作过的单位调查取证,证明郑某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以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代其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郑某没有到法院签收法院传票,并以在外地工作为由逃避。
随后法院依法通过公告形式通知郑某应诉。2011年3月4日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思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另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原告与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而且被告不务正业,不履行家庭义务、更为严重的是其人性格暴躁,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没有的和好的可能。另外,原告与被告婚姻登记后,没有真正共同生活,双方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准予离婚。
最终,上思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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