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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西城法院按揭购房

发布日期:2012-06-15    作者:曹成律师
基本案情:男方在婚前付首付按揭购房,婚后男方用工资还贷,房产证在婚后下发,现在离婚,我方(男方)主张:房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只把婚后所还贷款部分的一半给对方即可。对方则主张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庭审辩论阶段,我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入手详细论证了房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基本属性(具体理由可详见07年11月份的博文“关于婚前按揭购房归属问题的代理词”),而且我还明确告诉法官最高院民一庭的法官刚给我们北京的律师作过讲座,对于本案这样的问题审判趋势就是按婚前个人财产走,而且正在讨论的婚姻法解释三也会确定这样的认定方向。法官看我说的有理有据振振有词的样子,估计是不想让我在庭上继续这么“纠缠”下去,干脆就“一棒子打死算了”!所以法官解释说:这个问题高院早就有文件,像本案这样婚前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都是一刀切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我追问:“可我并没有看到高院有这样的文件啊?”“这是我们内部会议纪要,你们没有!”
前段时间海淀法院的某法官也提到了这个文件,这次又碰上了!自己把“密笈”揶着藏着的,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了,那我们律师掌握的法律在你们看来都不顶用了?!忍受郁闷与无奈是律师的必修课,但这次一定要搞到这份“密笈”!
几经周折,终于拿到了我想要的那部分“密笈”!现把与本案类似情况的那部分摘抄如下:“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完剩余贷款,且婚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是法院内部对此类房屋权属问题的认定。但实践当中最后能把房屋判归哪一方所有,那还要看双方的具体情况,这份材料里并没有提及。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文件认为是按婚前婚后付款比例进行分割,但这个问题实践当中也有不同的判法。总之,我的观点是:这份文件仍不是法院判决的尚方宝剑,它只能让我们更清楚地告诉当事人出现哪种结果的可能性会比较大,对于案件的评估、确定和解底方案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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