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做出“离婚不离家”判决?
发布日期:2012-06-15 作者:曹成律师
今年三月份,就再次遇到两例同样的情况。一个是宣武法院,一个是海淀法院。宣武的案子是男方书面承诺过当再次出现家庭暴力情况时,他将净身出户。后来男方再次打了女方,女方要求离婚,并根据男方的承诺书主张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而男方反悔不同意,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有谁愿意获得货币补偿,以及是否同意对房产进行评估时,双方都不同意,最后结果就是法官没有认可承诺书的内容,并在判决书中这样描述:“因双方均坚持房屋归个人全部所有,不向对方支付补偿;且在本院明确询问下,双方均不同意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导致本案中无法对该房屋的最终归属和对未取得房屋一方的补偿做出处理;故本院确定该房屋现仍为其二人共同所有。”我问法官这种判法是否考虑到任何一方都给不了对方补偿的因素?法官解释说也想给他们把房屋一并处理了,但在法律上基于产权人不同意评估,法院也就没权去强行评估分割,所以现在只能这样处理了,以后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海淀法院的案子也是双方只有这一处房产,而且双方都担心对方给不起补偿款所以谁都不想退出,最终法院判决大间归女方居住使用,小间归男方居住使用,门厅、侧所、厨房共同使用,水电燃气费各负担一半。(此判决有突破和新颖之处,另文详述)
由以上三个亲自代理的真实案例,对于出现离婚不离家式判决的一般条件,可以总结为:一,双方只有一处房产,别无住所;二,双方都主张要房,均不同意获得货币补偿方式退出;三,均不同意对房产进行评估。
这种判决必然会产生遗留问题,但从政策层面看,要满足和谐社会的需要,法院尽量回避产生一方住大街的不良社会效果;从法律层面看,法院对于这种僵持状态也无权强行分割,因此遗留下的问题只能由双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另案解决。从实践层面看,双方都对这样共居状态持反感态度,一段时间后双方终会自行协商解决掉这个尴尬的问题,昌平法院的案子,双方最后还是私下协商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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