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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打官司征讨营运证

发布日期:2012-06-07    作者:李海英律师

近日,市民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林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与林某的共同财产为两套住房和一辆正在营运的出租车。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出租车营运证能否作价分割。刘某认为,现在该营运证转让价值是34万元,营运证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价进行分割。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认定出租车营运证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律师分析:
营运证不具有财产权利属性
  根据2005年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属于特许经营,因此,出租车作为城市客运的一种形式,属于特许经营。出租车营运证作为特许经营证件,其代表的是特许经营权利,该权利内容反映了政府对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权力,其本身不具有财产权利属性。因此,夫妻离婚时可以对出租车按照评估作价进行分割,出租车营运证则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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