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分局)(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2B077 |
事项名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分局)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5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业务受理部门、土地利用中心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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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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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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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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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址: |
//www.bjgtj.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分局)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属于区县人民政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及契税已全部付清,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4、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情形; 5、转让受让方承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 (1)转让宗地的具体位置(部位)和面积,包括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建筑面积; (2)转让宗地的出让合同签订、变更及履行情况;包括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号、受让方、出让的土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规划用途、地价款缴纳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 (3)开发建设情况。包括项目的总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土地及工程现状等; (4)签订出让合同后取得的有关批准文件。包括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5)房地产抵押的情况; (6)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转让双方、转让价格等; (7)是否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8)提出办理转让登记的申请,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4份(原件,填写清楚、加盖公章); 3、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土地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地价款(含出让契税、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款收据; 6、投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包括哪些细项、每项的投资额及证明材料。项目目前的形象进度(地上现状、工程现状等); 7、转让出让合同中的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筑物的,提供转让宗地订桩成果通知单及附图、部位图; 8、土地评估报告1份; 9、转让方对转让宗地内的房地产是否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或有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已经预售登记或设定抵押的,须有购买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10、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勘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转让受让方按照转让登记表确定的数额缴纳契税,凭契税收据由转让双方一同领取转让登记表。 2、对不予批准的,将《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退申办人。 3、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和契税缴纳证明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业务受理部门、土地利用中心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咨询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gtj.gov.cn |
样表下载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范本)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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