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矿产资源许可——新办(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2C014-01 |
事项名称: |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新办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收费标准: |
《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部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开发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
乘车路线: |
乘坐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往东行150米,路南,乘坐123、104快、110、116到和平里火车站,下车即到,路南 |
联系电话: |
64409669 64409789 |
监督电话: |
64409669 |
相关网址: |
//www.bjgtj.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国土局用户使用手册 |
办事程序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新办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开采矿产资源许可——新办应具备的条件: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需填写清楚、齐全; 2、应事先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应有1:10000比例尺国家直角坐标网(三度带坐标)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4、应具有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及《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申报登记表》; 5、应依法设立企业,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 7、具有经有资质单位编写并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具有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9、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开采矿泉水的企业事先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 11、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1:10000比例尺国家直角坐标网(三度带坐标)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4、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及《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申报登记表》;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7、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开采矿泉水的企业还需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勘察工作,依法需要听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采矿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登记费:新建、在建、生产的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变更登记、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采矿权评估价格为依据确定。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3、乘车路线: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 4、咨询电话:64409669、64409789 5、监督电话:64409669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gt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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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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