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2B040 |
事项名称: |
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5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开发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
乘车路线: |
乘坐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往东行150米,路南,乘坐123、104快、110、116到和平里火车站,下车即到,路南 |
联系电话: |
64409669、64409789 |
监督电话: |
64409669 |
相关网址: |
//www.bjgtj.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在申请我局负责开采矿产资源许可(新办)之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已经勘查有矿产资源储量,或为在申请范围内进行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量、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1:10000比例尺国家直角坐标网(三度带坐标)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4、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及《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申报登记表》;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委托书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出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有关文件及探矿权价款(或出让金)缴纳证明; 6、所在区县地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书及排他证明。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且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办人提交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内容填写齐全、正确; 3、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完整; 4、矿区范围图须是测绘部门出版的1:1万国家标准直角坐标网正规图纸,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开采深度要准确无误; 5、矿山建设资金来源和投资安排是否合理; 6、所在区县地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书及排他证明真实有效;申请的矿区范围内须无其他矿业权设置,并不影响周边其他矿业权的正常生产、作业; 7、申办人须取得该区域所申请开采矿种的探矿权或经依法转让(出让)取得探矿权,并缴纳探矿权价款;申请国家矿产地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确认,并缴纳采矿权价款; 8、申办人提交的地质报告必须是由具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并经过评审确认。有《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及《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申报登记表》; 9、矿区范围的划定,审批登记管理机关依据以下原则确定:①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②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③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④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划定矿区范围通知》等材料。 2、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和资料。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3、乘车路线: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 4、咨询电话:64409669、64409789 5、监督电话:64409669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gtj.gov.cn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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