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发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据介绍,李某在北京市某汽车公司从事电焊工作,于2003年8月23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次日凌晨死亡。事情发生后,汽车公司既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4年5月14日,李某家属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对李某之死进行工伤认定,同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患者因脑出血、脑疝于2003年8月24日在医院急诊科死亡”。区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年6月受理了李某家属的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中了解到,汽车公司职工李某在车间完成准备工作到工作岗位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16小时内死亡。但汽车公司不同意认定李某为工伤,提交了《关于李某病故事件处理决定》,以此说明该公司已对李某家属给予补偿,事已处理完毕。
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年6月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李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故认定李某之死视同工伤。汽车公司针对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通知书》。
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工伤认定通知书》适用法律及认定李某视同工伤的结论有悖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判决和《工伤认定通知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区劳动保障部门所作《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予以维护。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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