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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律师 嘉定房屋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2-05-14    作者:叶丹平律师
  拆迁中如何保护历史建筑
无锡市公安局为改造绿化环境,建设地下水库,向市国土局申请划拨了3619平房米的土地,并向无锡市政府房管就申请办理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徐某等人所有的“秦氏对照厅”就位于拆迁范围之内。但是“秦氏对照厅”早已由无锡市政府确定为市级文物。所以原告徐某等人已房管局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破坏文物保护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院认为:“秦氏对照厅”是无锡市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以及《文物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拆迁文物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无锡市房管局在颁发城市拆迁许可证时,缺少文物古迹有权主管机关的同意批文和其他合法文件,颁证严重违法。所以判决撤销无锡市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分析:
文物古迹保护原则是房屋拆迁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文物保护法》也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之内进行这些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所以,对文物古迹进行拆迁时,在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市公安局应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取得本市政府的同意批文和其他合法文件,而是房管局在未见上述批文和其他合法文件时,不得随意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本案中,由于房管局未能在诉讼中提供上述批文及文件,所以法院判决撤销已颁发的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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