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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2-05-07    作者:李艳平律师
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因为女方在此期间内,身体上、精神上有一定负担,如果允许男子提出离婚,势必给女方在精神上带来沉重的打击,不但影响女方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儿、婴儿的发育、成长,因此,禁止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是完全必要的。
  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本条限制的是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即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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