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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生理缺陷不孕 夫求生育权诉离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徐涛律师
  妻子有生理缺陷不能生育,丈夫为追求生育权,便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4月29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朱某和刘某花解除婚姻关系。     刘某花与朱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3月结婚。婚后一年多,刘某花未能生育。颇想做父母的小夫妻俩均猜测对方有生理缺陷,为此常发生争执。后通过医院检查发现,刘某花有生理缺陷,怀孕困难,而朱某不存在生育上的障碍。为能有个孩子,夫妻俩开始了长达三年之久的求医之旅,先后到北京、上海、南京等地的医院进行治疗,花去近五万元的医疗费用,但刘某花的不孕症仍未能治愈。     为追求自己的生育权,朱某在与刘某花协商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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