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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爱时夫妻同投保 离婚后妻死夫退保无效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徐涛律师
宿某在离婚后明知前妻刘女士已死亡,事先未经刘女士的父亲刘某同意而恶意退保的行为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系无效民事行为。近日,桐柏县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把12万多元保险金支付给刘某。
原告刘某的女儿刘女士与第三人宿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2月2日,刘女士与宿某一次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笔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为宿某,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刘女士。2004年6月7日,宿某与刘女士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刘女士抚养,除一辆摩托车外其他家庭财产全归刘女士所有。2004年10月双方儿子因病死亡,2002年4月30日刘女士在南方出差时意外身亡,宿某积极协助处理后事。刘某在处理女儿后事过程中,得知女儿买保险的事,找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求以唯一继承人身份继承刘女士的保险金12万多元。而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宿某已于2005年6月10日办理退保为由拒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意外身亡,被告理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刘女士死亡,该保险金应归原告继承,被告应按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原告。被告辩称投保人已退保,因其辩称的退保时间系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且宿某与刘女士离婚时明确约定除一辆钱江摩托车以外其余财产全归刘女士所有。宿某在离婚后明知被保险人死亡,事先未经刘某同意而恶意退保的行为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系无效民事行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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