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都要求房屋产权 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2-04-04 作者:孔民律师
谢某与吴某1995年登记结婚。由于结婚时两人都没有稳定工作,因而也就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两人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来了十几万块钱,买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结婚后,两人经营着一项小本生意,到2002年还清了房子的欠款。
2010年,两人感情确以破裂,同年4月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几次庭审和调解,两人在房屋问题上始终不肯让步,争论不在于房子的产权认定,而是双方都要求房屋的所有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两人都没有经济实力再去购买一套住房,而没有得到房子的一方,仅凭对方支付的折价款根本不足以再购房。
【律师说法】
孔民律师针对上述案情,作出以下的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遇到双方争议某一财产所有权的情况,法院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判决争议财产的归属。但是解释同时又明确规定了采取竞价的前提是双方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法院也不能主持竞价。
法院在处理夫妻共有房产的时候,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不同态度,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常见的处理方式有:
1. 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
在双方对房屋价值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取得房子一方支付给另一方房子总价款的一半;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价值有争议,需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得出一个评估价值,再由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2. 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子
法院依法将房子进行拍卖,然后将拍卖款进行分割
3. 如果双方都要房子
法院会综合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如双方今后再购房的能力,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以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过程等各方面的因素,从而做出判决决定房子到底归谁所有。如果双方各方面的条件差不多,法院也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决定。相关法律依据是《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本案中经双方竞价,吴某取得房屋,同时需按竞价金额一半数额向谢某支付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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