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单独选址或分批次 )(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2C004 |
事项名称: |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单独选址或分批次)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收费标准: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征地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
乘车路线: |
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 |
联系电话: |
64409669 64409789 |
监督电话: |
64409669 |
相关网址: |
//www.bjgtj.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国土局用户使用手册 |
办事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单独选址或分批次)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农用地转用实施主体符合有关规定的;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该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 4、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5、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应先落实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备注: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占地项目,涉及农转用的,由国务院批准;分批次项目用地涉及农转用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其他涉及农转用的占地项目,由市政府批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区县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申请文件 2、区县政府填报的“一书四方案”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土地情况调查表 5、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6、补偿协议 7、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8、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的公示材料 9、土地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10、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发改委或国家部委立项的,还需提交市建委的《项目计划通知书》) 11、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和附图 12、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4、补充耕地协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位置图(指区县分局做补充耕地的项目,不占耕地的免交) 15、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指市局做补充耕地方案的项目;不占耕地的免交) 16、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 1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8、拟征(占)用土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19、拟征(占)用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20、依法可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附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免交) 报国务院审批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21、市发改委关于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 22、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会议纪要、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修改规划的) 23、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24、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25、公路横纵断面图(非公路项目免交) 26、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非公路项目免交)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关于×区(县)×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二)注意事项: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0元/平方米;通州区32元/平方米;昌平、顺义、大兴28元/平方米;房山区、门头沟区24元/平方米;怀柔21元/平方米;密云、延庆、平谷17元/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一般耕地30万/公顷,基本农田37?5万/公顷;顺义、昌平、通州、大兴一般耕地27万/公顷,基本农田33万/公顷;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密云、延庆一般耕地22?5万/公顷,基本农田27万/公顷。 3、防洪费:20元/平方米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征地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3、乘车路线: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 4、咨询电话:64409669,64409789 5、监督电话:64409669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gt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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