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2C002-01 |
事项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收费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
乘车路线: |
乘坐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往东行150米,路南,乘坐123、104快、110、116到和平里火车站,下车即到,路南 |
联系电话: |
64409669、64409789 |
监督电话: |
64409669 |
相关网址: |
//www.bjgtj.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国土局用户使用手册 |
办事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2、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 3、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 4、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5、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新建项目提交材料: 1、办理协议出让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5、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6、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3)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如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供市人防办的批文及有关图纸。 12、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3、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 14、中央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5、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6、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 (二)有房产证的现状项目出让的提交材料: 1、办理现状出让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 (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 (3)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 (4)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 (5)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6、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3)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7、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8、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9、如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供市人防办的批文及有关图纸。 10、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1、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 12、中央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3、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三)新竣工的现状项目补办出让的(包括数套商品房补办出让手续)提交材料: 1、办理竣工项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 4、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5、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7、开工证,工程竣工核验单或工程竣工备案表。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3)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如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供市人防办的批文及有关图纸。 12、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3、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 14、中央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5、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6、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勘察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许可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缴费单据 2、不予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地价款(不需交费的除外)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3、乘车路线: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 4、咨询电话:64409669,64409789 5、监督电话:64409669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gtj.gov.cn |
样表下载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
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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