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2-03-27 作者:仝雪莹律师
甲(男)与乙(女)于2005年登记结婚。甲为某高科技上市公司技术部门经理。2007年,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向甲授予一定数量的期权,行权条件是在公司服务期至2015年底,即可以优惠价格购买该公司股票。2010年,甲与乙协议离婚,双方就甲所获股票期权的分割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乙认为甲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而甲不同意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判定,甲所获股票期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分析: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职工或其他方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目前,在许多高科技企业中,企业往往采取“低薪酬、高期权”的形式,留住骨干员工,并激励其努力实现公司的发展,如果公司获得成功,这些获得激励计划的员工往往能通过行权获得远远超过普通报酬的、巨大的物质回报;而如果公司发展失败,这些期权又可能变成一张废纸。因此,期权的价值大小是不确定的,而且行权条件可能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比如以服务年限为条件的期权支付,其未来收益大小又与行权人如何决定息息相关;但期权又常常构成当事人收入、至少是未来可能收入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离婚案件中对此的争议也越来越多。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的原则是“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意即,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不能明确取得的收益,另一方不能主张权利。
提示:离婚的一方如有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且该行权可以带来正的收益,另一方最好能让其尽早行权,使得该期权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收益,从而成为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否则,由于期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往往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
除了股票期权外,企业采取的股权激励手段还包括限制性股票等。限制性股票是指企业员工或其他方按照股份支付协议约定的条件,从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票。员工或其他方出售这些股票要受到服务期限或业绩条件的限制。对于限制性股票,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资产,如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类股票出售的限制条款与一方当事人的工作情况密切相关,应当在确定财产分割比例时予以适当的考虑和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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