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租赁和赠与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2-03-25 作者:徐涛律师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票注意事项中规定的“典期届满不办理续当手续,所当物品归被告人所有”这一规定是指一般物品,作为不动产的房屋是不符合房屋典当有关法律规定的,也是显失公平的。当票上未写“绝卖”字样,所以原告要求回赎房屋,典期虽然届满,但未超过10年,应准予回赎。故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回赎房屋,原告应支付被告本金5万元,2个月利息3500元,加罚 2个月利息3500元,共计57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典当商行不服,以要求原告给付5万元典金,3个月共计9000元保管费,以及按7%计算月息加罚息(每月支付数额为3500元)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一审将案由定为“房屋典当纠纷”不妥,应改为“抵押贷款纠纷”,因为此案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房屋典当关系,实质上应认定为房屋抵押贷款关系,且由于双方未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据此认定抵押关系无效,作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即应认定借贷额为 46500元。讼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如其不能清偿债务,则可拍卖该房,债权人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因××典当商行所从事的房地产“典当”而引起的纠纷,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种新情况。针对这种情况,现行政策和法律尚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有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明确的,即:目前典当商行所从事的典当业,如果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尽管当票上写的是房屋典当,但其实质是以房屋抵押借款,不按房屋典当处理,而应按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处理,若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认定抵押无效,作普通的债权债务处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情合理的解决。另外,本案中,对××典当商行先扣利息的做法,不应予以支持。二审人民法院的处理是较恰当的。需指出的是,本案发生多年之后,关于房地产出典问题,全国性法律仍未有明确的规定。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 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如何救济?(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保定律师代理的追偿权纠纷再审案
- 危险驾驶罪醉驾在哪种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追责后仍“套路贷”诈骗,如此嚣张,下场怎样
- 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
-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担保合同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担保人无责
-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及量刑规定?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依旧无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特殊案例
-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 原告某中心与被告李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热门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 【最高法判例】 最明确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具体法律适用案例
- 未登记抵押行为的法律后果
- 担保合同纠纷代理词
- 车贷逾期,担保公司强行拖车,车主如何维权?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最高院最新公报案例:保证金账户资金构成质押担保的认定标准
- 同一抵押物可以多次设定抵押权
-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 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 担保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是否继续担责?
- 郑州专业律师-解除冻结存款申请书
- 保证人在超过保证责任期间对债权人还款的性质认定
-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