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夫妻拒养亲生女 被判共担责
发布日期:2012-03-25 作者:徐涛律师
2001年4月,金新经人介绍与衡艳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次年元旦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9月,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小丫。2005年8月29日,金新以衡艳不能照顾家庭,经常夜不归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衡艳之间的同居关系,并要求所生一女由衡艳抚养。庭审中,被告衡艳却称其家人患有重病,加之自己已被某医学院录取,需要学习为由,也拒绝抚养所生女儿。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以维护子女的利益为前提。被告衡艳经济收入高于原告,又从事护理专业,对于抚养幼小女儿使之全面成长比原告更有优越性。原告不直接抚养女儿,但其仍对女儿有抚养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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