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给付官司牵出“越权”离婚协议
发布日期:2012-03-25 作者:徐涛律师
一年内买车租摊离婚
十年前,程先生和李小姐步上了红地摊。小李是个外来妹,两手空空目不识丁,小俩口日子在爱情滋润下过得甜甜蜜蜜。几年后,女儿出生了,给家里带来了更多欢乐。 2007年,这个小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程先生因为工作的关系,经常到外地出差,夫妻俩逐渐有了隔阂。这一年间,他们买了轿车,还在轻纺市场租赁了一个摊位做生意,然而,两人却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了。
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在2007年11月10日至2008年11月10日分三次付清抚养费8万元,如女方期间没有履行付款手续,男方将有权享有婚后共同财产。就是这么一份看似面面俱到的协议,实际上却是漏洞百出。起初,双方也都没有发现,直到一年期限届满,问题才跳了出来。
为讨抚养费冲动打人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承办此案的俞法官透露,去年9月28日,在一年期限即将到期时,男方约女方出来商谈抚养费的事,男方一时冲动出手将女方鼻梁骨打折。事后,双方闹到派出所,在民警调解下,男方赔付了女方医药费等损失共计6万元。
打人事件后不久,就到了离婚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的日期,逾期迟迟不见抚养费,程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妻推上被告席。女方辩称自己几次给钱,前夫都不肯收,特别是打人事件在派出所协调时,自己拿到前夫的6万元赔偿后,当场就想把这笔钱当作抚养费给付的,可对方却不肯收。负责调解此事的派出所警官表示:“女方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对方不收钱,且她知道男方的住处,完全可以把钱寄给男方,这样即便对方不收退回,自己也能留下证据。 ”
法院:离婚协议“越权”
最终,在嘉定法院南翔法庭的调解下,程先生和李小姐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轿车和摊位的使用权归女方所有,女方当庭给付了抚养费和财产折价款6万元,另外2万元在5月底前支付,届时男方协助女方变更租赁户名。俞法官告诉记者,类似这对分飞燕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很多离婚的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因法律知识的缺乏,无意间约定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或是遗漏了其他共同财产,事后因认知差别很容易引发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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