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楼买卖逃税引发纠纷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徐涛律师
卖方逃税引发双方纠纷
购房者张先生近来后悔不已。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成交福田一房屋,并签署了居间合同,当时约定买卖双方成交价格为35万元,双方按有关规定各付中介佣金。卖方原房产证价格为15万元,但卖方想逃避其房产增值所要交纳的税费,故要求张先生在正式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以卖方原房产证价格15万元填写,否则,必须由张先生代交卖方税费。张先生不得不按照卖方的要求签订合同。
事后,张先生认为,自己将来若要再次出售这套房屋,房产证上过低的价格与以后相对高的转让价之间差额很大,必须交纳更高的房屋增值所得税,或者只能要求买家也签署假的合同价格。因此,张先生与卖家产生了纠纷。
转让登记制度有待完善
据了解,目前,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在受理二手楼转让登记时,依据相关规定并不要求中介机构提供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居间合同,只要求提供《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这就给不规范的交易行为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因而埋下纠纷的伏笔。
处罚力度不够也是导致二手房交易中出现实际成交价格与买卖合同价格不一致的一个因素。对于房地产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向交易当事人提供与合同成立有关的全面、真实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向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失实的资料,不得隐瞒交易情况。”第四十八条又规定:“通过经纪行为达成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必须由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的人员在合同中签字,并加盖经纪机构公章。”由此可见,国家及深圳都有相关规定约束房地产转让人及经纪机构的交易行为,但相应的处罚条款不够,除《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中对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处罚外,再无其他处罚规定。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有关人士建议,应完善现行的产权转让登记制度。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买卖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应作为申请产权转移登记的必要文件,在整顿规范市场的同时会同税务部门加大对违规中介公司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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