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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可以向银行查询丈夫个人存款吗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徐涛律师
甲女与丈夫结婚十多年,家庭收入全部由他掌握,在银行也是以他的名字开户存款,经过多年积攒,银行存款已有数万元。不久前,甲的丈夫起诉要求离婚,他在向法院提交的财
产清单中称家庭存款仅有数千元,竟然隐瞒了数万元。对丈夫想独占存款的行为甲非常气愤,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要求甲方举证,甲带着街道出具的证明他们夫妻关系的证明以及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要求查询,不料银行竟说以甲的丈夫名义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属其丈夫的个人隐私,拒绝甲的查询要求。请问这种说法对吗?甲该怎么办?     个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包括夫妻一方也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银行拒绝甲的查询要求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以甲的丈夫名字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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