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隐匿财产离婚后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徐涛律师
被告滕远征与原告付玲与2003年9月离婚,离婚时滕远征系某纺织公司销售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滕远征陆续从公司分得销售提成2万余元,由于该项收入不在滕远征的工资收入明细中出现,妻子付玲并不知情,滕远征遂将该款当做“私房钱”个人留存。由于当时的存款利率较低,滕远征将该款全部购买了股票。中,在申报财产状况时,滕远征将该项财产隐匿未报。滕远征与付玲离婚后,因股票市场近年持续低迷,滕远征于2004年6月将其持有的股票以18000元的低价转让,因受让人与付玲熟识,付玲很快知晓了滕远征在离婚时隐匿该项财产的事实,遂于2004年10月诉至法院,以滕远征与受让人于某的交割单为据,要求重新分割该项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滕远征在与原告付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其所得的销售提成购买的股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如实申报依法分割,原告付玲在离婚后发现被告滕远征离婚时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其要求再次分割该项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原告付玲起诉时股票已经变现,无法实物分割,故采取折价分配的分割方式,依照双方离婚时的市场价格股票价值为24800元,因被告滕远征离婚时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故其应予少分,分得其中的10000元,原告付玲分得其余14800元,由被告滕远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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