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08年4月相识相恋,2008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草率登记结婚,双方并没有举办农村婚礼。婚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其大于原告13岁的真实年龄和已经离过婚的事实,为此,双方经常争吵。并且被告有赌博、酗酒等不良的生活习惯,经常夜不归宿。由于双方经常争吵,导致原告怀上的孩子因此而流产。出院之后,原告搬回娘家居住,为了摆脱痛苦,原告到外地参加工作,2009年1月20日双方正式分居,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商谈离婚事宜,双方互无往来,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本人担任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审理结果: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合,双方婚前感情并未牢固,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也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另双方于2009年1月20日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满两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至今分居满两年,符合离婚的条件,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1、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
2、分居协议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三份、收款收据十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与被告分居满两年的事实。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但对于分居协议书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签名不是其本人行为,但未申请鉴定。法院审理之后,对几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分居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十一份,从内容分析,分析协议书载明原告、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开始分居的事实,房屋租赁合同和收款收据亦可证明原告未在晋江市居住,在外地租赁房居住的事实,结合上述三份证据,可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满两年的事实。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1],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件给人启示:应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提供相应的证据。
- 大连离婚律师实战案例:高效调解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精准研判撤诉策略,为离婚纠纷化解留足空间
- 多年分居离婚案:精准调解实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双赢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