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究竟该归谁——成功代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3-12 作者:赵明月律师
既气愤又无奈的张先生找到本律师,请求帮助。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全面的了解了案情。据张先生称,周女士所提房产确实是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张先生的父母出资以张先生的名义购买,周女士知晓并认可这一事实,所以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及这本就不属于二人的房子。张先生认为,周女士现在的诉讼完全是出于报复,不甘离婚,无理取闹。
本律师仔细查看卷宗材料后发现周女士在诉状中的诉求是分割该房屋所有权。而张先生和周女士所争议的房屋是一套期房,且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据查证,原来该房产是张先生父母通过内部关系从第三人手中购买的一套二手房,该房处于建造中,并未办理房产登记,要等第三人拿到该房房产证后,才能过户到张先生名下。换言之,本案争议的房产属于案外第三人所有并非张先生所有。
本律师认为周女士的诉求不合法不合理,法院不应受理。于是本律师与本案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交流,表达了本律师的意见,提醒法官对于不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周女士无权请求分割。
另外,本律师还发现周女士所要求分割的不动产并不属于现案件受理法院管辖,随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受理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面对精湛的法理辨析和专业的诉讼策略,原告周女士最终选择撤销诉讼。本律师再一次凭借过硬的专业技能不战而屈人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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