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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案例】丈夫与第三者签定婚姻保证协议 妻子怒讨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徐涛律师
闪电式结婚埋下隐患   33岁的汪某与丈夫李某是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两个月的恋爱,两人便于同年12月闪电结婚。第二年的12月,汪某生下儿子小凡,汪某为了带孩子一直没有工作,李某为了承担家庭的重担,一人打了两份工,勉强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夫妻俩因为日益增加的经济和家务负担及孩子的教育问题产生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汪某觉得丈夫不再关心自己和孩子,丈夫则认为妻子有意疏远自己,夫妻关系有所恶化。
  荒唐的“婚姻保证协议”
  去年5月,汪某为帮助弟弟筹备婚事带着儿子回宿迁老家暂住,16日,汪某从宿迁回家取衣物,发现丈夫李某明明在家却拒绝开门,无奈之中只好叫来居委会工作人员帮忙,丈夫仍不开门,汪某即拨打了110求助。当警察强行打开门后,汪某发现丈夫与一女性单独在家,该女子的部分物品也赫然摆放在自己家中,家中还有一份丈夫与该女子共同签名的包括“婚姻保证、家务保证、财政保证、违约惩罚细则”等内容的保证协议。
  法庭怒讨千元赔偿金
  汪某手持这份丈夫与别人的内容详实而又荒唐的“婚姻保证协议”,对家庭彻底失去了信心,于是收拾了自己和儿子的衣物,回宿迁娘家居住,此后两人一直分居。今年8月,汪某诉至秦淮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并要求对丈夫与他人同居给自己造成损害承担1000元的过错赔偿金。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孩子。但就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原告汪某提供了丈夫与第三者的“婚姻保证协议”,和邻居的证言。被告则提出,保证协议是双方开玩笑时拟写的,没有实际意义,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汪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也同意,准许双方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法院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已养成一定的生活习惯,判决儿子小凡由汪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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