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该案彩礼应否返还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       王某和李某系表兄妹关系,2002年11月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2003年2月两人按照农村习俗进行订婚,男方王某通过介绍人之手,送去彩礼20000元,四样金器。同年9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10月举行婚礼,之后即同居生活。2004年2月王某和李某因为生活上的一些琐事产生了矛盾,李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王某请他人做和好工作未能成功,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
      争议?
      对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况,并没有规定延伸解释,王某和李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所以王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不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和李某是属于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应认定是无效婚姻,因为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所以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应支持王某的请求。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之间的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宣告无效。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所规定的结婚登记,是指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登记,其前提要求登记双方符合登记的条件,其目的是要使登记双方产生婚姻合法化的结果。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不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因此,王某和李某本身就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王某和李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应当视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王某为结婚送去彩礼属实,对王某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但由于造成婚姻无效王某和李某均有过错,并且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李某为结婚也使用了一部分彩礼,所以在具体返还时,经双方协商不一致,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