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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百儿子残废八旬老父还得支付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徐涛律师
今年55岁的王二保是河南省西峡县龙湾镇山涧村远近闻名的傻哑残疾人,父母早在他10岁那年就离异了,王二保随其母和继父共同生活,15年后,母亲和继父又相继病故。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王二保只得随其同母异父的妹妹李桂英一家生活。王二保53岁那年?李桂英得知王二保的生父王奇仍健在,就找到王奇要求支付王二保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王奇认为双方多年没有来往,王二保是不是自己的亲儿子不敢肯定,并且自己体弱多病无法承担抚养义务,所以拒绝支付任何费用。为此,一个年过半百的残疾儿将自己年近八旬的老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时,王奇表示不申请做DNA亲子鉴定,而王二保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王奇在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三个孩子,王二保就是其中之一。据此,法院认为可以认定双方属于父子关系。王二保虽然被继父收养,但他的母亲和继父已故,而他本人又属于弱智哑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王奇是退休教师,有固定的收入,对王二保仍有抚养义务。但王奇年岁已高体弱多病,不能完全由其承担抚养责任,王二保可继续随其妹一起生活,王奇予以适当补助。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王奇每月支付王二保抚养费60元。
     宣判后,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都提出了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二保是王奇与其前妻的婚生子女。王二保母亲和继父死亡后,王奇作为王二保生父,在王二保缺乏生活能力,且其妹李桂英无力承担王二保抚养义务时,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合理分担抚养责任。原判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的王二保虽已成年,但由于他是弱智残疾人,仅具有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能力,生活没有保障,因此王奇作为王二保的亲生父亲,对王二保仍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但王奇自身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所以王奇只能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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