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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完善险些分不到财产

发布日期:2012-03-05    作者:赵明月律师
     【案情简介】李女士和吴先生于2010年7月在成都市某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在婚内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价值近百万,但是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协议中写到:现双方约定待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于某年某月之前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双方平均分割售房款。可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吴先生和再婚的妻子住在此房屋内,且迟迟不肯出售该房屋,也不配合李女士的出售工作,一再阻止购房人看房。 
      【案件进展】李女士多次与吴先生沟通未果,无奈之下李女士慕名来寻求本律师的帮助,李女士想起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履行离婚协议,立即出售该房屋并分割售房款。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李女士的案情,发现李女士手里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出售房屋后支付李女士**元”此约定在法律上不能有效保障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法院不能就吴先生是否立即出售房屋一事作出判决,且如果判决吴先生出售房屋,此案还将涉及案外第三人即购房人的权利义务。本律师告知李女士,此房屋目前实际处于一种未分割状态,李女士需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同时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案件结果】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本案承办法官交涉意见,同时希望法院能够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此案,在本律师的协助下,经法院多次调解,李女士和吴先生达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吴先生所有,吴先生于签收调解书之日支付李女士相应的价款。此案得到圆满解决,李女士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对本律师认真负责、专业高效的工作态度高度赞扬。
      【案件点评】在此。本律师提醒公众,如果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审查离婚协议,以免出现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甚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导致当事人的想法不能得到支持,造成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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