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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的物品分手时能够讨回来吗?

发布日期:2012-03-04    作者:曾淼红律师

恋爱中的男女通过互赠礼品表达情感是人之常情,今年26岁的女孩张红给热恋中的男友李咏买了一个手机作为礼物。然而不久,男友却提出分手。张红在伤心之余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咏返回手机。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说明】
   
张红和李咏相识恋爱后,张红为稳固双方的感情,花钱购买了一块价值4000多元的手机赠送给李咏。之后不久,李咏就开始拒绝与张红见面,直至最终提出分手。分手后,张红多次向李咏索要手机但都遭到了拒绝。不得已,张红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咏返还手机,或者支付手机款4000多元。
   
庭审中,张红认为,当初赠送手机的行为是建立在李咏愿意与自己恋爱、结婚的基础上的,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之间已经终止了恋爱关系,因此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物。李咏则对张红赠送手表一事予以否认,表示从未收到过手机。李咏辨称,恋爱期间,自己请张红吃饭、购买礼品等花费了1万余元,即使收到过手机也是男女朋友之间的正常交往,所以不同意张红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李咏收到过自己赠送的手机,小红向法庭提供了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证据。对此,李咏认为录音中并未提及手机的事情,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也并非自己所有,无法证明收到过手机。
【以案说法】
   
从张红提供的电话录音看,李咏对张红提出的归还手机事宜并未提出反对意见。相反,李咏在电话里曾表示无钱归还张红买手机的费用。可见,张红赠送李咏手机的事实客观存在,法院予以了认定。
   
但是,婚姻和恋爱关系的成就应以感情为基础,张红主张的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为结婚、恋爱,缺乏依据,有违常理。况且礼物的价值并非十分昂贵,该行为并未影响到张红的生活。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阿咏已经确认收到小红赠与的手机,该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张红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手机没有法律依据。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律师提示:恋爱期间赠送的小件物品是难以讨回的,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甚至影响到一方正常生活,法院才能可能撤销赠与。所以,恋爱中的男女,当以感情交流为主,尽量避免过多的金钱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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