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5C055 |
事项名称: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实施)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许可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人口处(科)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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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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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680153 |
监督电话: |
87680222 |
相关网址: |
//www.bjgaj.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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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除60岁以上男性公民、55岁以上女性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外,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边境地区均须办理边境通行证。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设有保卫(人事)部门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本市在职人员持单位党委或人事、保卫部门的审核意见、居民身份证办理。 2、未设保卫(人事)部门的企业单位和各类民办、私营企业的本市员工,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加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办理。 3、持有《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及出国人员,持本人《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办理。 4、本市无业公民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加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办理。 5、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市人员,从业单位设有保卫人事部门的,持本单位审核意见及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办理;未设保卫人事部门的,持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加盖暂住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办理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办理完成后发放《边境通行证》 2、未通过审批的,书面告知、退回申请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即时办理 2、收费标准:本项许可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人口处(科)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87680153 5、监督电话:87680222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gaj.gov.cn |
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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