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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中的纠纷

发布日期:2012-02-27    作者:赵小计律师
宅基地买卖中的纠纷
2005年张某(为城镇户口,并不是信某村人)在咸阳市某乡信某村购买李某的宅基地及之上的房屋,2009年因为要拆迁,村上召开会议,宣布相关征地事宜,关于李某宅基地及之上的房屋确定给李某拆迁补偿。张某给村上及拆迁部门说明情况,但是仍没有结果。
本案涉及的问题为:1 、张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2 、张某的损失如何赔偿。
律师认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张某为城镇户口,并且不是信某村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所以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2 、张某和李某的合同无效,李某应当归还张某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他直接损失也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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