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父母离婚,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就不再是孩子的监护人吗?

发布日期:2012-02-26    作者:岳海艳律师
实践中,经常有人说,我和前夫离婚后,孩子跟我共同生活,我是孩子的监护人,他没有权利管孩子,也有人说,我和前夫离婚,孩子与父亲共同生活,他是孩子的监护人,我不是。

在这里,我作为律师明确说明一下,这个人认识是错误的。无论父母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唯一的区别就是是否与孩子共同生活。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