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嫁女土地承包权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12-02-12 作者:黄志斌律师
田XX,女,43岁,花垣县花垣镇村民南门村村民,田XX婚前和父母、哥嫂及一对侄子女共一户七个人口参加一九八一年的田土承包,几年后哥嫂及一对侄子女要求分家另过,该家庭对原承包田土在分家析产时一并分割,田XX仍与父母为一家。一九八五年,田XX与邻村青年杨大军结婚并居住在杨大军家中。结婚后的前两年,田XX夫妻仍然和田XX的父母一起耕种与哥嫂分家之后分得的田土。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父母相继病故之后,田XX及父母的承包田土由哥嫂耕种。一九九八年,田土所在地的村组集体没有对全村的土地承包关系作出任何调整,但第二轮延包发证时因为原户主田XX的父亲已经身故,田XX及父母份额内的承包田土被一起登记于田XX哥哥的名下。二00六年初,因原田XX和父母所耕种的部分田土面积被征收,哥哥私自领取了相关土地补偿款项。田XX不服,找到了村里和镇政府。村里多数人认为田XX已经出嫁了,不应当享有该项补偿款。而部分干部一句“嫁出云的女,泼出去的水”激怒了平时老实本分的田XX,她想到了寻求法律的帮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
花垣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了田XX的申请之后,经过调查了解,确定了田XX于1981年确实在娘家参加了土地承包,婚后在夫家也没有重新分到田土,在收集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代理田XX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了观点明确的代理意见,强调了田XX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第之规定,依法应当享有其在娘家的承包地的相关权益。花垣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作出了田XX享有其原在娘家所参与土地承包的权益,顺利地以法律的渠道解决了出嫁女对土地承包权利被侵权的问题。
办理思路和策略
本案是一起土地承包权益纠纷,我们首先必须确定的是田XX是否在娘家参加了土地承包;其次需要明确的是,田XX在嫁到夫家之后,在夫家是否重新分得了土地。在她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第之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以法律为依据,理直气壮地为田XX维权。
工作成效和启示
本案是一起基于本地传统观念和封建思想而产生的土地承包权侵权案件,田XX的哥哥之所以领取了包括田XX的在内的征地补偿款,无外乎也是娘家人享受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在当地已经形成了惯例,他领取起来并不觉得已经侵害了田XX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侵权案,情和理一般是倾向娘家人一方的,故直接依照相关法律具体规定作为解决的依据更令当事人信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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