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亲开公司女儿要增加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2-02-10 作者:王玉光律师
2011年8月,刘某听说王某开了公司,有三套房产与汽车。刘某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200元。王某表示,开办公司是事实,但公司并非其一人出资,尚在起步阶段,还有外债未还清,仍处于亏损阶段,三套房屋则是父母的拆迁安置房,每月收入约3000元。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愿意适当增加生活费,愿意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女儿的日常生活开销来源于王某给付的生活费600元及刘某应等额负担的部分,该费用能基本维持生活所需。女儿要求父亲每月支付5200元的抚养费已超出必要与合理的范围,不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条件,王某自愿提出增加生活费至1000元/月,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半承担,未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予以准许。
(杨柯栊 薛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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