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在孩子名下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杨东律师
【案例概况】
2009年,在张店从事五金生意的吴某,因为多年的经营手头比较宽裕,因此二人决定再买一套住房,在朋友的推荐下,他们选中了华光路上的一新建小区并买了下来。在办理房产登记时,二人考虑到将来再把房产过到儿子名下,办手续比较麻烦,于是直接将房产登记在9岁的儿子丁丁(化名)名下。最近,夫妻二人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因为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的归属权而产生分歧。吴某的妻子认为,儿子丁丁由自己抚养,那么房产就应归她所有,而吴某则认为此房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应当一人一半。
【律师分析】
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表示,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确立以登记为准,法律上叫做“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其目的是明确所有权,避免发生纠纷。当然杨东律师也提示,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就本案而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应当视为父母把房屋赠送给儿子,法律上是一种赠与行为,而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不动产房屋,其权属是否发生转移,应以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也实际完成了赠与。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他们儿子的个人财产,丁丁才是房屋所有权人。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杨东律师在此提醒,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除为小孩的利益外,是不能随意处分小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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